第A35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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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院对陈科云等5人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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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市中院对陈科云等5人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N本报记者 涂明通讯员 榕法

本报讯 9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决定支付陈科云国家赔偿金1259852.45元、吴昌龙国家赔偿金1268605.25元、杜捷生国家赔偿金748821.85元、谈敏华国家赔偿金639893.55元、谢清国家赔偿金344443.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261616.7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布国家赔偿决定后,依法向陈科云等5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纪委发生的爆炸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11月30日、2006年10月10日两次一审判决认定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认定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认定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5人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陈科云等5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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