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民间的一句玩笑话,如今却当真摊在了重庆张女士的身上。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近日判决,由于张女士购买的位于第3层的商用楼,如需从位于步行街的3号通道上楼,因该通道的产权属于一楼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收益权,张女士应支付“买路钱”。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