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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属我家要过拿钱来 重庆法院支持产权业主收“买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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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道属我家要过拿钱来 重庆法院支持产权业主收“买路钱”

 

本报讯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民间的一句玩笑话,如今却当真摊在了重庆张女士的身上。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近日判决,由于张女士购买的位于第3层的商用楼,如需从位于步行街的3号通道上楼,因该通道的产权属于一楼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收益权,张女士应支付“买路钱”。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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