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知,结合我省实际,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公证收费、考试费等。
降低的公证收费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另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2亿元。 (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