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丁杨菲 林帅
本报讯 物流公司对货物“保丢不保损”;网购包裹迟迟不到货,却以天气交通为免责借口……面对快递物流行业的“霸王条款”,长乐市工商局提醒市民,如遇类似情况,消费者有权说“不”,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案例1 以“已经放假”为由
今年1月,长乐郭先生网购一台电脑,委托某物流公司从北京运送到福州。电脑于1月23日到福州,长乐服务点没有按照约定配送。消费者于2月7日联系服务点,物流公司却依据快递条款中“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或取消、塞车、假期、天气等”,告知郭先生已经放假无法配送。
长乐工商局指出,物流公司所指节假日因素虽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物流公司应当明知的,属于“经营风险”,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案例2 以“他人代收”为由
今年8月下旬,某学校林同学购买了一台电吹风,距发货时间过了10天却一直没收到,上网查才发现被签收了。通过联系快递公司,查询到当天因无法联系上林同学,快递人员就让林同学所住宿舍的管理人员签收了,但管理人员表示未曾签收该包裹。快递公司以快递约定中“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长乐工商局指出,因快递公司在未联系到林同学的情况下,擅自将包裹交由他人代为签收,导致包裹遗失,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