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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丈夫殴打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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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丈夫殴打妻子

 

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杨幼卿

本报讯 “为了两个孩子,我愿意再给他一次机会,但是他又打我怎么办?”在接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刘女士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在法官的引导下,刘女士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近日,莆田城厢区法院发出了我省第一份诉讼终结后的“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刘女士与丈夫陈先生于1997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生育了一男一女。今年8月,刘女士向城厢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声称夫妻性格不合,丈夫经常对自己大发脾气,甚至大打出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陈先生承认有殴打刘女士。后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9月13日,法官在给刘女士送达判决书的时候,刘女士告诉法官自己也不是一定要离婚,如果丈夫今后能改改,自己会原谅丈夫。同时,刘女士还谈到,丈夫曾威胁要用刀砍自己,觉得自己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护,对未来的共同生活充满担忧。得知刘女士的担忧后,经办法官建议刘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9月16日,刘女士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书。经审查,法院认为刘女士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遂向陈先生发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陈先生殴打、威胁、骚扰刘女士。若违反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该保护令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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