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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 机关效能建设法规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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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 机关效能建设法规提交审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榕召开,尤权主持会议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实习生 李晓婷

本报讯 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福州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张广敏、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陈冬、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省法院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草案:《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

亮点:公交运营者违规最高罚1万元

公交车司机无故拒载、不按规定线路运营、到站不停的,可能将被罚300~1000元。会上,《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与一审稿相比,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相关规定首次出现在二审稿内,城市公交车无故拒载或滞站揽客等或都属于违法行为。

公交线路调整要提前5日公告

二审稿规定,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要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转让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新增、调整、暂停、终止城市公交线路运营;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对存在这些行为的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二审稿还指出,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新增、调整、暂停、终止城市公交线路运营,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要提早5日向社会公告。

公交到站不停最高可罚1000元

对于公交司机的服务行为,二审稿同样做出了规定。例如,公交司机除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安全驾驶,规范作业外,还不得有以下行为: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公交车司机一旦违规,将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审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交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公交企业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草案:《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亮点:我省率先对机关效能建设立法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昨日提交一审。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在全国是率先之举,此次拟将机关效能建设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通过立法加以确立。我省也成为全国首个对机关效能建设立法的省份。

八制度防止机关官僚主义

为防止出现机关单位“门难看、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推诿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实行:

●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

●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

●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首问负责制,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

●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限时办结制,对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当在法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否定报备制,对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效能告诫两次认定为不称职

《条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发展环境的等情形,将被效能问责。

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条例》还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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