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林祖华
本报讯 长乐一小女孩和母亲出了车祸,肇事方给了死亡小女孩49万余元赔偿金。围绕赔偿金,小女孩的外公外婆和其父亲展开了一场争夺官司。
年近六旬的池依伯和黄依姆有个女儿小兰。小兰在日本打工期间与肖先生同居生活。2003年,小兰和男友肖先生生了个女儿小萱。2009年双方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由小兰抚养,肖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此后,小兰带小孩回娘家与父母一起生活。2011年2月,小兰带女儿小萱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两人不幸身亡。去年,肖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获赔小萱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
池依伯和黄依姆见前女婿拿到赔偿,提出小萱一直是他们俩带的,其父都没怎么管小孩。今年,老两口向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萱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二,即33万余元。
长乐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的补偿,不属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原告池依伯和黄依姆作为小萱的外祖父母,属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近亲属;在小萱有第一顺序近亲属即父亲肖先生的前提下,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的两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赔偿金。同时,两原告仅凭与小萱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即主张享有赔偿金的分割权,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