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除了对困难群体的常规救助之外,政府还将对突发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临时救助。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指出,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的群众因突发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在原基础上再享临时救助。
据了解,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它区别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譬如,群众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这部分救助已经有现行的国家规定,不属于临时性救助。
而属于临时救助对象的主要包括四类: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港、澳、台胞等人户分离的低收入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
当地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对因紧急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将简化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