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昨日16时在包头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杨汉中,1954年10月17日出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委常委、满洲里市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