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丹、王阳(均为化名)于2006年3月同居。2009年12月30日,刘丹远嫁台湾,这段恋情就落幕了。没想到三年后,因一处房屋,刘丹直接将王阳告上了法院。据了解,2006年3月28日双方同居期间,以41847元的价格向原业主傅某购买建筑面积28.7平方米的房屋,并交付使用至今。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傅某与王阳、刘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认可购房款41847元中的20000元是被告父亲资助被告用于购房的,余款21847元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明确是谁出资,且双方又处同居期间,应视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判决原告刘丹对诉争房屋拥有26%的财产权益,产权未明确前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