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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晃眼 电动车撞死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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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0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远光灯晃眼 电动车撞死行人
事发漳州长泰;检方称,骑手涉嫌交通肇事罪,开远光灯的货车司机须民事赔偿
 

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黄敏惠

本报讯 洪某骑着超标电动车,傍晚在村道上行驶。没想到,在与一辆货车会车时,因货车开着远光灯,太刺眼,洪某未能看清路况,将一行人撞倒。行人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洪某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近日,漳州市长泰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洪某提起公诉。

2013年3月15日晚上6点35分,53岁的洪某骑着超标电动车,在村道上行驶。与一辆货车会车时,因货车开远光灯太刺眼,他未能看清前方路况,将一名行人撞倒。

3月23日,行人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肇事电动车是超标的,属于机动车。因此,交警部门以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依照交规,车辆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所以货车司机需承担次要责任。

洪某是在村道上行驶,而且是因为远光灯晃眼导致的车祸,虽然要负主要责任,但案件该如何定性?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以民事案件处理?此外,开着远光灯的货车司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近日,长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洪某提起公诉。有关人士称,村道也属“道路”,是公众通行场所。此外,在交会车时,无论是司机还是骑车人,都应减速让行,洪某应当要预见到这样的危险,本应该提前减速或停车避让。因此,洪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货车司机违规开远光灯,也是车祸发生的原因,需要负次要责任,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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