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韩辉 纪宝玲
本报讯 托运货物,顾客没保价,如果货物丢失,是不是只能得到数倍运费的赔偿呢?并非如此。近日,三明尤溪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一货运公司驾驶员把货送到停车场,人跑回家睡觉,结果车上18台液晶彩电被偷了。该院审理认为,货物丢失,货运司机要承担责任,判全额赔偿货物的总价3.3万余元。
2012年12月25日,郑先生将45台32英寸康佳液晶电视交由谢某承运。当晚9点,谢某在装货后从福州运至尤溪,于次日凌晨1点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便回家休息。次日,谢某在停车场发现货车上的电视被盗,立即报警。
此后,郑先生多次要求谢某赔偿损失,遭拒后,将谢某告上法院。据了解,郑先生当时未保价,只是在一份列明货物情况的托运单上签字;运费约1000多元。
尤溪县法院的法官认为,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谢某作为承运方有责任将货物安全送达。可是,他将货从福州运到尤溪后,既没有将货物运到仓库,也没有在停车场看管货物,对货物被盗负有直接责任。最后,法院判谢某全额赔偿被盗的18台彩电的总价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