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福建日报
本报讯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为确保“十二五”我省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新标准,省政府日前下发《“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要求淘汰老旧机动车,加强机动车报废管理,强化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等,力争实现到2015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5%目标。
《意见》明确,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强制注销档案,并公告牌证作废。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快公交车、出租车更新,新增、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动力。报废的机动车应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区,应一并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标志作废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拆解台账。
为从源头控制污染,我省将加快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污染物排放水平未达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同时,我省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绿、黄标)核发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或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此外,将加强对高排放车辆和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的排气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治理,并按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