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苏燕梅
最近,福州的王女士回到原来居住的小区,发现两年时间小区的变化不小,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物业费也提高了。当业委会成员找到王女士,让她交这两年的物业费、公摊费用时,王女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王女士告诉记者,小区是位于营迹路的温泉花苑。她离开时,物业费是每个月40元,去年开始,涨到每个月55元。王女士认为,物业费涨价,她并不知情。对于公摊,家里的水电都没用,没必要承担公摊。
昨日上午,主持人来到小区,向业委会的一位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小区实行业委会自治,每个月的收入仅够维持小区的开销,每户分摊20多元的水电费。至于小区物业费,从1997到去年,一直实行40元/月。去年年初,业委会就物业费问题进行了业主投票,80%业主同意涨价,并按面积不同,分为55元、60元、75元、80元四档。所以说,业委会向王女士收取物业费是合法的。
昨日下午,主持人也询问了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专家表示,业主作为小区的一员,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得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仅要承担自己专有部分的管理费用,也有分担共有部分的义务。就比如电梯公摊费用,住在低层的业主不能借口自己没有乘坐电梯而不交费。所以,王女士虽不住在小区,对于物业费和公摊费还是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