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7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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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阳台坠亡 父母及其单位被判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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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4岁女童阳台坠亡 父母及其单位被判各担其责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金晓静

本报讯 赖先生和王女士夫妇在福州一家制衣厂上班,和4岁的女儿住在工厂安排的宿舍——仓山区某镇某工业区生活配套房A区3号楼601室。今年1月21日上午,两人外出,把女儿独自锁在屋内。不料,小孩爬阳台的护栏,不慎坠楼,当场死亡。这对夫妻认为工厂宿舍的护栏设计不合理,将制衣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主要过错在这对夫妻,两人要承担80%的责任;制衣公司承担20%的责任。

赖先生和王女士夫妇称,今年1月21日早上8时许,两人外出上班,女儿在家中攀爬阳台护栏,不幸坠楼身亡。事发原因主要是宿舍阳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他们将制衣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制衣公司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福建某制衣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单位已放假,正是由于其父母疏于监护,小孩才不幸坠楼。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

据了解,该宿舍阳台高度1.1米,未安装防护网。事发当天,原告未把房间通往阳台的门锁上。

仓山法院的法官认为,制衣公司作为该宿舍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宿舍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职责,但其疏于管理,应对事件负次要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的20%;赖先生和王女士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由于监护不力,造成4岁孩子脱管以致坠亡,应负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制衣公司赔偿1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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