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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国有土地出让 不得设限妨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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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0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国有土地出让 不得设限妨碍公正

 

N本报记者 王林成 阙文龙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就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下发有关通知。

通知要求,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出让,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

在土地公开出让活动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非完全自持商业、可分割销售商务办公项目用地不得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及其他妨碍公开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因受让人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在所欠款项交清前,受让人不得参加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公开出让活动。

又讯 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已出让经营性项目土地交付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已收储地块应落实好土地权属、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三通一平”前期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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