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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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后用旧执照 女店主被罚3000
店主的错误是法人代表没有及时变更;工商部门提醒,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均属违法行为,经营者权益难受保护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本报讯 在莆田霞林工业园区开店做生意的陈女士,去年与丈夫离婚后,仍守着夫妻俩此前共同经营的建材批发商行,并且沿用之前的营业执照。然而,近日,工商部门对该商行进行检查后,却指出其营业执照不合规,并对其罚款了3000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昨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解。

同样营业执照突然不能用了

陈女士告诉记者,10月15日,莆田城厢区工商局的几位工作人员,来到她位于霞林工业园区的建材商行进行检查。当她按工作人员要求,将营业执照拿给他们查看后,工商工作人员却称,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不能使用,还对她处以了3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女士表示,该建材商行是她和丈夫一同经营的,不久前她和丈夫离婚了,商行开始由她一个人经营。此前她和丈夫一起开店时,工商部门也来检查过几次,营业执照都是合格的,为何现在自己独自经营,工商执照就不行了呢?

借用营业执照存在巨大风险

记者随后就此事向城厢区工商局了解情况。负责处理此事的该局工作人员林先生介绍说,根据他们调查,陈女士与前夫所经营的建材商行之前的法人代表填写的是前夫的名字。去年与丈夫离婚后,陈女士没有对法人进行变更,而是沿用该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而且她还将商行的经营地址进行了搬迁。这样一来,其不但变更了经营地点,其沿用旧营业执照的行为也属于私自转让营业执照,是一种非法的行为。

该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商家,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在实际生活中还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陈女士在不具备营业资格且向他人借用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其经营的商行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一旦出现他人利用这种情况单方面撤销合同或不履约,陈女士的经营权益将不受保护,贪图便利其实使得自己处于更巨大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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