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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判赔员工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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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一建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未审批,“干三休一”没加班费
公司被判赔员工2万元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韩世勇

本报讯 按照劳动法,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若超过,用人单位要付加班费。但如果员工和单位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呢?近日,马尾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未审批,工作超时仍需付加班费。

2011年6月1日,方力(化名)与马尾一家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送混凝土,合同中约定方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实际实行的是工作24小时(3天),休息24小时(1天),一日复一日无法弹性轮休、调休的固定工时工作制。方力觉得工作十分辛苦,还没有加班费。在向公司协商无果后,今年2月17日,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9万余元。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存在加班费问题。

马尾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材公司并未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备案。因此,该公司对员工方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方力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加班费,理所应当。最后,判决被告建材公司支付方力加班费2万余元。

该院法官提醒说,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未经审批通过,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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