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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与他人签约租房 中介告“跳单”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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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客户与他人签约租房 中介告“跳单”反败诉

 

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房屋中介带承租人看过房,同时签订了《看房服务单》,但未能达成租赁协议,后承租人通过别家中介承租了该房屋,第一家房屋中介以房东和承租人“合伙跳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佣金。

事情发生于2012年8月,厦门的林先生想在莆田租房,于是找到莆田一家房产代理公司,看中了位于城厢区的一栋标识为63的别墅。看房后,林先生在该公司经纪人提供的看房服务单上签名。后63别墅房东与林先生因租赁期限及租金问题未能达成租赁协议。几天后,林先生通过另外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并支付给房东三个月房租、押金及物业费。房东和林先生分别支付给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2000元、3000元。

得知林先生与别家成功签约,第一家房产代理公司带着有林先生签名的服务单等材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房东和林先生合伙跳单,要求两人各支付居间佣金4200元。林先生辩称自己并未与房产代理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的看房服务单只是对自己看过房子这一事实的确认,且自己有权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的中介服务,并不存在跳单行为。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服务单》证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但房产代理公司作为中间人因房屋租赁期限及押金的问题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且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从事中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林先生无需支付居间服务佣金。因此,法院驳回该房产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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