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Y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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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下校车要有人车下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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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针对9月底福清校车碾压幼儿事故,省教育厅发文要求
学生上下校车要有人车下引导

 

N本报记者 李薇

本报讯 9月29日,挂名福建师范大学幼儿园福清分园(民办)的一辆国标校车,运送幼儿放学回家,在途经福清元洪新村后门接送点时,将刚下车的本园一名5岁幼儿碾压致死(本报曾作报道)。

为此,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说,这起事故暴露出校车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校车照管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接送职责,在学生上下车时,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秩序。校车行驶过程中,要制止学生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校车到校后,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这份《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说,对于校车安全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校(园)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负具体责任”的联管责任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的安全培训;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务必与所有乘车学生幼儿家长签订安全接送协议,对不履行接送协议的坚决不予接送。

根据要求,校车运载学生上下学,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审批的通行线路行驶。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还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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