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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心肺异常 孕妇要求引产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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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0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胎儿心肺异常 孕妇要求引产遭拒
平潭县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的会诊意见结论未写明确,不敢为孕妇引产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近日,平潭一名林姓女子怀孕24周,此前先后在平潭县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检查,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均给出诊断意见:其腹内胎儿出生会出现心肺功能障碍,目前无标准治疗方案。

“诊断书已经把胎儿的症状说得很清楚了,为何还不让我引产?”林女士担心胎儿生下来活不了,便到平潭县医院要求做引产手术,但遭到拒绝。该院提出,她提供的省妇幼保健院的会诊意见书的结论是“自行选择是否妊娠”,并未说“建议终止妊娠”。

三次检查均发现胎儿异常

林女士告诉记者,10月11日上午,她在平潭的一个乡镇卫生所作产前检查,医生查出她的胎儿心率不齐,建议她去平潭县医院再检查。12日,她就赶到平潭县医院作B超检查,医生同样发现胎儿心率不齐,说胎儿心脏可能有问题,让她到省妇幼保健院检查。10月14日,她到省妇幼保健院检查。经过彩超检查和专家组会诊,10月24日该院作出处理意见,医生告诉她,胎儿心脏发育异常,肺部功能也有问题,让她慎重考虑要不要这个孩子。

林女士说,看到会诊意见书,觉得这孩子生下来,是害了孩子,也连累整个家庭,决定引产。由于她家在平潭,在福州的省妇幼保健院做手术,家人不便照顾,便准备到县医院做引产。

到县医院引产遭到拒绝

10月27日,林女士再次到平潭县医院,提出做引产手术。院方拒绝了,给出的理由是“省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会诊意见结论未写明确,他们不敢担这个责任为她引产”。

记者看到省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这份会诊意见书,上面写着:考虑到胎儿心脏发育异常并心功能不全,可能病变进而可导致胎死宫内,即使存活也会出现不同程度心肺功能障碍,目前尚无针对胎儿缓慢型心率失常的标准治疗方案……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妊娠。

意见书最后一段还写着:由于当前医疗诊断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孕妇个体差异、胎儿生产发育中变化及造成结果的不确定性,专家组仅提供会诊意见,最后处理方案由孕妇及家属知情选择,医院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两家医院交流后 县医院同意引产

平潭县医院医务科有关人士说,由于林女士孕期20多周,已超过14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孕期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要十分谨慎,以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情况的发生。所以,需要林女士提供省妇幼保健院或省立医院的诊断报告。省妇幼保健院提供的这份诊断意见书,其实意思他们明白,但问题是结论不明确,没写明“建议终止妊娠”。

林女士表示,意见书中的“自行选择是否妊娠”,明确表示她有权可以要这孩子,也可以不要,选择权在她,并非结论不明确。

昨日,记者来到平潭县医院,与该院的林副院长沟通。林副院长表示,他已经与省妇幼保健院的专家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这份意见书可以作为终止妊娠的依据。最后,平潭县医院同意让林女士在该院做引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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