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卢锃
本报讯 10月25日,陈先生通过平潭的诚信物流,托运四块有机玻璃和其他物品。27日,在福州的收货人翁先生收到货物时,却发现四块有机玻璃都发生碎裂,其中两块全碎。记者看到这份货物托运单,在最下面用黑体字写着:“特别注明:玻璃、陶瓷等易碎品损坏不赔。”
陈先生说,办理托运时,对方未有任何的提醒。他也没有看到托运单底下的那一行字。
平潭城南洗车场附近的诚信物流的负责人周女士说,她和陈先生事先已有口头协议,“如果玻璃等易碎品发生损坏我们不赔偿。”
记者拨打了平潭几家物流、快递公司的电话进行询问,多家公司都表示,玻璃等易碎品在运送中的损坏不予赔偿。
对此,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欧存华说,物流公司在托运单上的“特别注明”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对于“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条格式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陈先生还在与诚信物流沟通,他说希望该公司至少能把480元的运输费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