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吴臻 黄启鹏 文/图
关注理由 福州仓山城门镇湖际村,一个大水坑吞噬了一条年轻的生命——11岁男童军军(化名),他在这个离家不到300米的水坑中游泳溺亡。(详见本报2012年8月20日、21日、23日、28日报道)
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夺命坑”所在地块的使用方福州市城乡建总和管理方南大门拆迁公司,未尽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对男童溺亡要负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6万余元。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现场,发现那个“夺命坑”已被填平。溺亡男童的家属称,1个多月前,因为施工需要,大坑才被填平——此时距离孩子溺亡,已经1年多。
事件回放
2012年8月18日中午,11岁的军军和小伙伴出门玩耍,但却彻夜未归,急坏了父母。亲人们四处寻找,终于发现了军军的踪迹。在离家不到300米的一个大水坑里,亲人们将军军的遗体打捞了上来。当军军的父亲抱着儿子的遗体走上岸边时,军军的母亲早已哭倒在地。
事发10日后,“夺命坑”仍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依然威胁着周边村庄孩子的生命安全。
水坑夺取少年生命,是谁的责任?当时,城门镇政府一副镇长称,水坑所在地块被征用,业主单位是福州市城乡建总,所以这起事故理应由城乡建总负责。福州市城乡建总相关人士则表示,虽然他们是业主单位,但他们未进场施工,所以日常管理仍是当地政府负责。
案件审判
市城乡建总:出于“人道主义”,只愿赔偿万元以下
军军溺亡后,其父母曾找到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只能出于“人道主义”、出于“同情”,支付万元以内的“补偿”。如果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需要法院的判决。
去年9月,军军的父母请了律师,将业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和施工方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军军的父母称,孩子溺亡的地方,已由市城乡建总作为拆迁人,于2010年2月4日征用,因此,城乡建总负有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
但是,福州市城乡建总辩称,他们没有接收案发地块,更没在案发地施工。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该案是意外事件,而且军军作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没有监护好,因此父母应承担所有责任。
市城乡建总、南大门拆迁公司,承担80%责任
仓山区法院认为,福州市房管局向市城乡建总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证明军军溺亡的地块,属于市城乡建总征地拆迁范围。市城乡建总委托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公司实施拆迁。军军溺亡地块的实际使用者为市城乡建总,管理者为南大门拆迁工程公司。
因此,市城乡建总和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军军溺亡的地块负有安全防范以及警示义务,但却疏于管理检查,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军军父母监护不力,自行承担20%损失。
最后,该院一审判市城乡建总和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付军军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人民币46.6万余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双方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现场回访
出事一年多后,大坑才被填平,还是“施工需要”
昨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以前的土路已铺上水泥,沿路有许多个工地,工人们正在忙碌。去年“溺亡事件”发生的那个大水坑,如今已被土填平,大坑附近有几条便道,可见是因施工需要才填的坑。
一年多过去了,军军的父母和哥哥仍住在距离大坑数百米外的民房里。军军的父亲老蒋指着大坑说:“每次走过这里,都会想起儿子。”
“夺命坑”是何时填平的呢?军军的家属说,大概是1个多月前,施工方因建设需要,才将这个坑填平,也就是说,军军遭遇不幸1年多的时间里,“夺命坑”一直张着大口。
老蒋说,儿子溺亡后大概一个多月,施工方才设立了一块警示牌,“如果这牌子早点立,孩子可能就不会溺死”。
溺亡男童骨灰,已撒入乌龙江
11岁的军军是老蒋的独生子。他告诉记者,军军的哥哥是他妻子与前夫所生。他40多岁才结婚,年近五旬才有这么个儿子,就这样没了。军军的哥哥已20岁,但身高还不到150厘米。原来,他打小得了佝偻病,无法干重体力活。
对于军军的死,老蒋感到自责。他说,家里发生这一大不幸,他也有责任,没看好孩子。军军的哥哥说,军军死后很快就火化了,家里没钱,只好选了个日子,将骨灰撒入乌龙江。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老蒋一家的心稍安了。
征令集
发现“夺命坑”请尽快联系我们
近年来,福州有许多工地施工,但因疏于管理,挖出的大坑一遇到雨天,就变成了“夺命坑”,孩童溺亡事件屡屡发生。如果你看到有这样威胁生命安全的“夺命坑”存在,请立即拿起电话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告诉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曝光,同时将相关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