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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厢首次聘任“合适成年人” 代父母维护涉罪孩子权益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佘晓冬 林丽娟

本报讯鉴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11月12日,该院举行聘任仪式,聘请12名热心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人士担任该院的首批“合适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以聘请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城厢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一项新的举措,旨在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合适成年人”专业性不强、批捕起诉沟通不畅、权利保障和义务遵守等实际情况,城厢区检察院决定对“合适成年人”实行统一聘任。经过前期走访,该院积极与市青少年法律服务中心、区关工委、妇联、团委沟通联系,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党组研究决定聘请林丽清、蔡朝晖、陈攀等12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具有基本法律常识且热心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人士担任该院的首届“合适成年人”。

据悉,城厢区检察院将对“合适成年人”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合适成年人”将参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社会调查、帮教矫正等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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