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大河报
未婚女因工作压力患精神疾病,在医院治疗时,与男护士发生关系,女方将其告上法庭。经女方求情,男护士被轻判,后娶女方为妻。婚后3年,女方因感到婚姻不尽如人意,又将丈夫原工作单位、她曾就医过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8万多元。前日,河南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此案,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诉求。
在精神科诊治时曾告护士“强奸”
2007年,26岁的小梅在南方打工时,性情变得不同寻常。得知女儿状况后,父母将小梅从南方带回,送到许昌市一家医院精神科诊治,医生诊断小梅患有抑郁症,遂安排其住院治疗。
住院没几天,小梅认识了男护士大军。在随后的接触中,小梅对大军产生了好感。2007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趁值班查房之际,大军与小梅发生性关系。随后,小梅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遂向警方报案。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小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
2009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大军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大军不服上诉,许昌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康复后的小梅,以受害人的身份,当庭称自己是真心喜欢大军。大军当庭表示,自己愿意娶小梅为妻。法院遂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2010年2月23日,两人举行了婚礼。
婚后过得不如意状告医院有责任
可婚后,大军对小梅不再像新婚时那样体贴。小梅看到大军这样对自己,便整日以泪洗面。大军干脆在郑州一家医院找了一份工作,平时一两个星期才回家一次。而每次回家,大军也总是对小梅很冷淡。
看到女儿婚姻过得这般不尽如人意,小梅的父母认为,女儿的不幸都是在医院治疗时认识大军造成的,医院难逃责任。在与女儿商量后,代替小梅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大军的前工作单位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
前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已超出一年诉讼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