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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司法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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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破解“司法地方化”

 

背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决定》这部分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基层司法环境不佳,跨行政区划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现象比较突出。法院常被视为普通行政机关,不得不承担招商引资、强制拆迁、包村扶贫等与审判职能无关的工作,严重影响到司法形象。针对上述问题,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我国共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名法官,所有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通过这项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更不是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变成所谓“领导关系”。这项改革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依托各级人大和省级组织、编制机构进行。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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