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4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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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商家收银小票暗藏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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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商家收银小票暗藏霸王条款
消费者要大声说“不”
 

N通讯员 郑明 赵军 本报记者 徐丰

本报讯 买到的商品出现问题,找到商家却被对方用购物小票上的“霸王条款”搪塞回来,恐怕许多市民有这样的遭遇。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在近期的执法中,发现部分商家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在收银小票上使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其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消费者可大声说“不”。

现象一: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换货须在即日起7日内凭收银小票办理”。

分析:其实关于换货的期限,国家早已有专项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许多消费者不知道上述规定,于是有不良商家擅自将换货期限从法定的15日大幅“缩水”为7日,意欲误导消费者。

现象二: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为了您和他人健康,内衣睡衣类恕不退换”。

分析:不可否认,内衣睡衣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可能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但是内衣睡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换货甚至可以向商家索赔。

现象三:某药店在收银小票上标注“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

分析:药品固然是特殊商品,但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排除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比如药店销售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或者劣药的话,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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