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本报讯 看房时,中介拍板承诺能办房贷,事后贷款办不了,中介却不肯退回押金,这让第一次通过中介买房的福州叶先生很“受伤”。
今年7月,经名嘉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福州叶先生看中位于元洪路的一套价值130万元左右的公寓。由于手头不宽裕,他要办理贷款。中介人员承诺,只要能付出首付,并有能力按月付清房贷,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中介都包了。于是叶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缴纳了7万元押金,并让中介在合同条款中补充了“若买方与银行贷款审批不通过,则三方免责,无条件退款”的条约。
8月份,叶先生陆续付了60多万首付款,就等着银行放贷。到了11月,银行通知他无法提供账户流水证明,不具备按揭资质,无法放贷。叶先生想,既然无法贷款,那干脆退回押金撤销合同便是。
没想到名嘉中介却告诉他们,由于是买方个人原因无法贷款买房,按照双方签订的另一份“按揭贷款确认函”,其中提到“如因乙方个人原因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乙方就要自筹全款买房”,如果无法筹到房款,就要没收叶先生7万元押金。
昨日,名嘉房产代理公司负责人陈女士表示,叶先生无法提供流水账,首付到账也不及时,才导致银行不愿放贷,中介对此也无可奈何,就应该按“按揭贷款确认函”条约履行。而这7万押金主要是赔偿房主的误工费,他们只收部分劳务费。
对此记者咨询了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洪序耿律师,他认为叶先生无需承担责任。虽然两份合同中条款冲突,但是按照“合同法”,由于“买卖合同”中条款是额外手写加上,属于补充条款,在法律认定等级上要优先于“按揭贷款确认函”上打印的格式条款。
福州工商12315人员也表示,目前一些房产中介为了促成订单,就向购房者承诺能顺利办理贷款等事宜,事后出现问题,又搬出格式条款想免责,消费者权益难以保证。而叶先生注意到这点,备注了额外条款,是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行为,中介无理由再扣留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