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邱也栩
本报讯 近日,福州长乐的林女士在打扫卫生时,发现自家刚买不久的液晶电视屏幕上出现了细微的裂痕。
林女士马上联系该品牌长乐售后要求解决。然而,售后人员在检查后告知林女士,该液晶电视裂屏属于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电视一直放在桌上稳稳的,没有磕碰,怎么就说是人为损坏导致裂屏的呢?”林女士不解。可商家则说:“你认为有质量问题可以送检,不是人为可以给你保修。”
记者了解到,过去此类纠纷,往往因为市民难举证,很难退换货或者保修。不过明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将为消费者维权撑腰。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今后消费者认为这些产品有问题,商家要自证清白了。”福建省消委会的相关负责人解释,举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事先有提供产品使用方法的材料,以及进货检查验收资料等来排除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商家责任。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使经营者难以推卸责任,但并非完全免除消费者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到争议的上述商品或服务时,仍需举证该商品或服务无法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