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武汉一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警方初步判断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对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满。(11月20日《武汉晚报》)
大量采取DNA样本的排查手段,在实践中有着诸多成功案例。如去年12月,陕西商洛市公安局利用DNA检验技术排查1360多人,直接破获山阳县一起抢劫杀人案。也有一些无功而返的案例。如2006年,河北承德市隆化县城的一起杀人案中,警方对全县城单身居住的中青年男性全部抽血化验DNA,并没有找到罪犯,四年后,破案线索来自另一起案件。
可见,警方采验DNA面临的第一层尴尬在于投入了诸多人力物力,覆盖了这么大范围,却还是可能破不了案。这直接引发对该类侦查行为合理性、有效性的质疑。而最近,又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意识到这也许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并对其合法性发出了非难。
在本事件中,有律师表示“对于这起重大刑事案件,警方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该法条接着一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虽然DNA信息算得上生物样本,可是难道这数千名男性师生都是犯罪嫌疑人吗?公权力运行,无论出于多么正义的目的,都须遵守法律边界和程序。不得不说,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警方相关权力。
因此,现阶段让警方在一定范围内采验DNA合法化,并对之加以限制,须纳入立法议程。既要让侦查权合法行使,也要让其在笼子里行使,才能破除警方“违法”办案的尴尬。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