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昨日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去“四化”:
第一,去地方化。这样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去行政化。多年来,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就是权力运行机制越来越行政化,导致案件处理权责不一致,缺乏效率。
第三,去封闭化。公开的力度和范围要大力增强。不仅结果要公开,更为关键的是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判断公开等。
第四,去模糊化。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都标准化和外在化,极大压缩所谓自由裁量权。去模糊化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责任的去模糊化,把案件办理的主体和权力明确起来,有助于法官和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负责。(法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