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2013年3月4日,周喜军盗取许家林夫妇的越野车,许家林夫妇2个月的儿子许皓博在车内熟睡。
周喜军驾车逃亡间,因听到许皓博啼哭,周喜军将许皓博勒死,后将尸体埋入路边积雪中。
3月5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全力抓捕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周喜军上诉,2013年7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周喜军犯罪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但周喜军为盗窃汽车,不计后果,明知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急切寻找失盗车辆和婴儿,为避免犯罪行为败露,对襁褓之中两个月的婴儿先用手掐颈,后又用布条勒颈,直致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