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谢丹 通讯员 吴舟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荔城区检察院获悉,男子林某为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分别向张某和郑某租用民宅作为厂房和仓库,产销万余双假冒运动鞋,非法经营额达60余万元。近日,经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三被告进行了判决。
荔城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60518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郑某为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厂房、仓库,系共犯。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3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