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晚报 新华
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奇虎360)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二审,昨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本案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2011年11月,奇虎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奇虎360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昨日的庭审中,相关程序结束后,奇虎360首先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并重审,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等。
记者注意到,庭审期间,本案围绕三个焦点展开激烈辩论: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二是支配地位的确定,三是界定是否存在滥用。其中,QQ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截至发稿,最高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焦点
原告: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60方面诉称,腾讯使用模仿、捆绑、交叉补贴等方式强行推广产品,在2010年11月3日为打压360安全产品,向全国网民发起“二选一”,即“腾讯逼迫QQ的用户卸载360安全产品,然后才能使用其即时通讯工具”,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被告:QQ只是通讯软件之一
腾讯认为,要判定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明确相关市场的范围。奇虎360把即时通讯软件服务仅定位于QQ、MSN这类软件,忽视了同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飞信、电子邮箱及社交网站。
腾讯公司指出,多家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经营即时通讯业务,两被告在即时通讯领域并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和限制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