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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海蚌拟限额捕捞 每年两个月为禁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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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乐海蚌拟限额捕捞 每年两个月为禁捕期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实习生 吴晓婷

本报讯 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面积将缩小5000多公顷,另外还拟通过实行限额捕捞和许可证制度,加重处罚力度,保护海蚌资源。《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保护区面积缩小5000多公顷

省政府表示,保护区的面积过大,执法力量单薄,以及渔民们滥捕,是海蚌资源急剧减少的重要原因。根据草案,保护区面积将实际减少5692公顷,调整后的总面积为15243公顷。草案规定,长乐渔业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从事采捕海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

另外,体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5月20日至7月20日,期内禁止采捕海蚌和从事各种有碍海蚌增殖的活动。在保护区内南北各划定一个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

最高罚款额拟提至10万

目前市场上,长乐海蚌每公斤售价已达400至500元,而原规定中200—2000元的罚款标准过低,为此,草案提高了罚款的幅度。根据草案,采捕体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而未经批准在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将没收采捕的海蚌、违法所得以及采捕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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