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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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
23岁男子被判强奸

 

N本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甘圆方

本报讯 明知女网友小丽(化名)未满14周岁,23岁的福州男子郑某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日前,福州仓山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2012年9月中旬,福州男子郑某在网上认识了福州女孩小丽,很快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郑某得知,小丽,1998年出生,当时未满14周岁。9月29日,小丽在郑某家过夜。10月3日,小丽的父母找到郑某家,在父母的逼问下,小丽称,她与郑某发生过关系。小丽的父母报了警,很快郑某被警方抓获。

郑某供称,他与小丽多次发生关系,都是小丽自愿的。小丽也说,她是自愿的,不认为郑某存在强奸行为。但福州仓山区检察院认为,男子郑某的行为涉嫌强奸。

日前,当地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明知被害人小丽不满十四周岁,脱离父母监管的情况下,多次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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