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韩影 通讯员 吴月妮 杨扬
本报讯 泉州鲤城区一汽车维修厂工人,作业时触电身亡,因未取得相应营业资质,维修厂老板肖某被判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近日,鲤城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予以社区矫正。
肖某今年37岁,永春人。去年5月,他在鲤城区江南街道一社区建了维修厂房,经营汽车维修生意。
去年7月16日下午3时许,维修厂的维修工张某,在使用气动拆器时,不慎触电而亡。
经查,该汽修厂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检验许可,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肖某作为维修厂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张某无证上岗,进行特种作业时,未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器材,冒险违规作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26万元。当年10月,肖某到鲤城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肖某自首,且已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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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