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今年4月,莆田秀屿区的吴某在城厢区租用了一间店,用于经营“港货店”,并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检验的情况下,私自从香港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购入青草油、止痛退热散等药品进行销售。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扣押的药品均为假药。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销售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