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谢丹 通讯员 吴舟
本报讯 莆田籍的朱氏夫妇,租用民宅私设厂房,在生产的运动鞋上贴上“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标志,非法经营额达16余万元。近日,经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及四万元。
2011年2月份,朱氏夫妇租用了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一民宅,改造成厂房并购置设备,开始生产假冒运动鞋。
2012年7月17日,经群众举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当场查获数百双鞋,案值人民币38040元。民警通过查阅记账凭证发现,自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1月11日,朱氏夫妇已生产并销售1000多双假鞋,交易金额为129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