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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养的孩子想送还 亲生父母不要
养父母说,因为孩子户口10多年了都落不了,只好让他“回家”,但亲生父母家庭贫困,无力再抚养孩子,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林婷 林冬

本报讯 12年前,出于继承香火的考虑,莆田涵江的郑某春夫妇收养了男孩贝贝。如今,因为当初与孩子亲生父母家所签订的收养《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贝贝办理不了户籍登记手续,上学遇到困难。为了让孩子能接受教育,郑某春夫妇希望将孩子送还生身父母,结果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得向法院求助。

残疾夫妻家太穷被迫送子给人养

2000年11月21日,同为残疾人的涵江人杨某和妻子刘某洋生下了男孩贝贝。由于夫妻俩原来已生育有一个男孩,而且生活窘迫,无力抚养贝贝,就想将其转送他人。

随后经朋友介绍,杨某夫妇结识了已生育有一名女儿的郑某春夫妇。当时郑某春夫妇也急于要一名男孩,以继承自己的香火。两家人经过协商,郑某春夫妇决定收养贝贝。随后两家人签订了一份收养《协议书》。

郑某春夫妇收养贝贝的10余年时间里,一直将其视为亲生骨肉。这几年来,夫妻俩想给贝贝办理户口,然而,由于此前与杨某夫妻私下订立的收养《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贝贝一直办理不了户籍登记手续。

眼见孩子越来越大,如果上学遇到困难,就会耽误他的一生。出于让孩子读书的考虑,郑某春夫妇找到杨某夫妻,希望将孩子送还,以便让其能够落户念书。但杨某夫妻由于经济困难,一直拒绝。

收养关系无效孩子被判归还

多次与杨某夫妇协商无果后,郑某春只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涵江区法院的经办法官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此案系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双方签署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无效行为自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故郑某春主张将贝贝送还给其生身父母抚养,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经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考虑到杨家经济拮据,为了贝贝的健康成长,养父郑某春决定不向杨家主张贝贝的生活费,受理费及鉴定费也由他一并承担,郑某春还主动协助杨家办理贝贝的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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