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前天获悉,今年7月,最高法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最高法希望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该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恶法”,不但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而且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门”。
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全国人大法工委下一步刑法修改将认真考虑
对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迫幼女卖淫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规定对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规定体现了对受害幼女的特别保护,但因实践中实际判处的案件比较少,效果很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为有利于严格执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
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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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律师称或再抗诉
N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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