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就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但是,中央纪委将继续关注、及时跟踪了解这一问题。(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以为,无须重新设立新罪,在现行刑法体制下,就可以对拿公款挥霍浪费者施以刑事制裁。相关行为已经涉及两个罪名,一是贪污罪,二是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将公款私用,以供挥霍浪费,这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只不过在形式上把公共财物转化成了山珍海味、高档烟酒等具体财物而已。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过先例。
同时,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公款“公用”过程中,在实施公务接待等公事时,滥用权力、竞相攀比,超出合理标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达到起刑点,则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若是两种情况均存在,则可以对行为人施以数罪并罚。因此,公款浪费行为入刑,并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已有法律严格实施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关犯罪行为进一步厘清、界定,让法律尽早恢复到实然状态。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