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本报讯 12月9日,市民林先生和朋友在莆田荔城区延寿路“太古汇”火锅店就餐,为节约开支,自带了4瓶红酒。饭后,账单上含有每瓶20元的开瓶费,合计80元。林先生认为商家未事先告知,涉嫌强制消费者店内消费,要求商家退还。协商未果,只好求助工商部门。
12日,经荔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核实,林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酒水地点的权利,商家以收取开瓶费的名义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自主消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为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商家退还林先生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