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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修改应畅通“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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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诉法修改应畅通“民告官”

 

背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日至28日在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启动大修(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3版)。

行政诉讼法到了非修改不可的地步。23年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突出表现在“五难”上。一是“门难进”。在三大诉讼当中,行政诉讼的受理难度最大,地方人为设置门槛妨碍诉权行使的情况最多。二是“案难审”。司法的腰杆不硬、手段不足,使得法官不敢下判、不能下判,大量案件动员撤诉。三是“判难胜”。被告败诉率持续走低,从早期的30%左右降到目前的不足10%。四是“诉难息”。上诉率、申诉率不断呈现逆升,息诉难度加大。五是“执行难”。老百姓败诉付出的是真金白银,而政府败诉却只是白条一张。

造成上述“五难”的成因复杂,既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在地方法院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政府的体制下,法院施展空间有限。再比如,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

我们期待行诉法修改能直面上述“五难”问题,通过修法完善法律规定,让“民告官”之路能更加畅通。(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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