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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在公共场所吸烟 将被批评或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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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官员在公共场所吸烟 将被批评或严处

 

N新华 央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各级党政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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