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广东雷州市政 府拖欠承包方工程款360万元,15年未还。广东省高院判决其今年3月8日前付清欠款,并签署还款协议,但直到目前,钱也不见踪影,甚至连原告垫付的诉讼费都没有还。面对质问,雷州市某副市长称“不能盲目相信法院”。
一些地方政府被异化为“老赖”,其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比如新官不理旧账、部分官员法律意识淡薄、地方保护等,但更为核心的,是关于地方政府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问责机制存在缺位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从此事可见,法律上专制“老赖”的强制措施一般只在无权无势的主体身上有效,在面对地方政府时,就形同虚设了。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如果不掌握这方面的情况,是失职;如果知道此事而无所作为,也是失职,甚至渎职。
不论是司法机关实施法律不到位,还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给力,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相关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遭遇到的体制机制难题。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为地方政府和利益所捆,不能也不敢对地方政府“动刀”。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受地方政府牵制,很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司法体制和纪检监察体制的核心要义所在。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