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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上市 须回购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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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造假上市 须回购新股

(资料图)
 

N综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实施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同时废止。

对比来看,修订后的《指引》对新股发行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制定了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惩罚措施,一旦造假上市将会被要求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指引》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以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的承诺;(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六)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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