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公布,窦骁与新画面公司解约风波尘埃落定,北京高院判令由窦骁赔偿新画面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据透露,2010年,新画面公司与窦骁签订了《合约》。该合同约定:新画面公司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作为窦骁的演艺工作代理方。对于窦骁参加的所有演艺活动,新画面公司按比例收取酬金。此后,公司为窦骁安排了电影《山楂树之恋》和《金陵十三钗》的出演机会,以及其他13场商业活动。新画面公司主张,窦骁未经其许可,在合同期内擅自参加了59场演艺活动,且未向新画面公司支付酬金。北京高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由窦骁赔偿新画面公司相应经纪损失共计300万元。 (新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