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广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该市人大近日审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党的十八大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性指标的,责任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级。逐步建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