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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新规出台 准入门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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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汽车租赁新规出台 准入门槛提高
企业需自有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且拥有供20%以上车辆停放所需的场地,才可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
 

N本报记者 陈晋

本报讯 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实施两年来,不少在莆务工人员春节返乡,都选择租赁轿车回家。但因汽车租赁长期缺乏必要监管,不少公司存在车辆少、档次低等现象。

记者昨日从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规范莆田市汽车租赁企业有序发展,自今年1月起,莆田汽车租赁市场监管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范畴。企业在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时,需自有10辆以上合格车辆,且有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的场地。消费者在租赁汽车时,还会得到一张《租赁汽车证》。

需有至少10辆车核载人数9人以下

根据《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称《规范》)要求,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者,除了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需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且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同时,申请者还必须有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的场地。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入行门槛较低,三五辆车,一个门面,办个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公司就可营业。莆田市百胜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王崎峰称,目前莆田汽车租赁市场上还存在大量没有注册的小型租赁企业,市场鱼龙混杂,导致了汽车租赁业小、乱、散等现象。

将车租给消费者要配租赁汽车证

据了解,一些不规范的小公司在业务不景气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如把车辆原有的损坏栽赃到客户头上。为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规范》条例中要求企业将车辆承租给消费者时,每辆车必须配有一张《租赁汽车证》。也就是说,市民今后租车都可凭借此证件,了解所租车辆的相关信息。

据悉,《租赁汽车证》上印有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号牌、类型、座位数、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一些不合格的车辆,就无法配发这种证件,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市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陈先生说,在节假日等租车高峰期,租车频率高,隐瞒车况的情况将有望得到遏制。

各区县运管部门正对各企业摸底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戴先生表示,各区县运管部门正对辖区内汽车租赁企业进行摸底,全市汽车租赁企业纳入监管仍需一段时间。但《规范》的出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维权提供了很多依据。

据悉,《规范》中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未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未提供良好车辆、将车辆租给未持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汽车租赁经营者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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